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駐警及工友工作士氣激勵措施
中華民國97年04月0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
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
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
中華民國99年07月0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
中華民國106年05月0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
中華民國108年04月1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
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
一、為鼓勵本校駐警及工友工作士氣,發揮工作潛能,以提高服務品質,並增進工作績效,依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(構)學校優秀員工激勵及表揚要點」訂定本措施。
二、有關駐警及工友之激勵事項,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依本措施行之。
三、本措施所稱工友,指學校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編制內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。
四、本校為激勵所屬駐警及工友工作意願,得採下列方式行之:
(一)配合個人能力、興趣與專長,指派適當工作。
(二)實施工作輪調,增進工作歷練。
(三)厲行工作簡化,提高工作效能。
(四)建立溝通管道,審慎處理陳述事項。
(五)改善管理方法,發揮團隊精神。
(六)充實現代化事務機具,有效改善工作環境。
(七)其他適當方式。
五、本校為發揮所屬駐警及工友工作潛能,得採下列方式行之:
(一)訂立服務守則,加強內部管理。
(二)訂定獎懲基準,落實平時考核。
(三)實施專案講習,增進工作知能。
(四)辦理工作諮商,改進工作分配。
(五)舉行工作競賽,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。
(六)其他適當方式。
六、本校駐警及工友,服務滿三年以上,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,得遴選為績優人員:
(一)負責盡職,熱心公益,有具體事實。
(二)遵守紀律,廉潔奉公,有具體事實。
(三)愛護公物,撙節公帑,有具體事實。
(四)技藝超群,協助提升工作效能,有具體事實。
(五)搶救災害,奮不顧身,或面臨意外事故,處置得宜,對維護生命、財產有重大貢獻。
(六)對交辦事項,能克服困難,圓滿達成任務,有具體事實。
(七)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,足為表率。
七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遴選為績優駐警及工友:
(一)最近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或申誡以上之處分。
(二)最近一年內年終考核(成)列乙等或乙等以下者。
八、績優駐警及工友之選拔,得定期舉辦,其名額及詳細規定,由考績委員會訂定。
本校績優駐警及工友之選拔,以最近二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員工者為優先。
九、獲選為績優駐警及工友者,應給予下列之獎勵:於本校慶典中公開表揚,並請校長頒給獎牌、本校戶外停車場汽車、機車通行證擇一免繳場地清潔維護費一年及以下獎勵:
(一)第一名發給禮品(券)三千五百元,給與公假5天。
(二)第二名發給禮品(券)二千五百元,給與公假3天。
前項公假,應於得獎後1年請畢。
十、獲選為績優駐警及工友者,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,本校應註銷其獲選資格,其已領受之獎狀應予追繳,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;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。
十一、本校辦理績優駐警及工友選拔所需經費,由本校自籌收入項下勻支。
十二、本措施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